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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促进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及《陕西省开发区引进重大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7-8-8 11:25:03 访问次数:
 

陕 西 省 商 务 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促进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及《陕西省开发区引进重大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开发区(园区):

为了进一步提升全省开发区的发展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74号)文件精神,结合200767 日-8日召开的全省第一次开发区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开发区的发展实际, 省商务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促进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及《陕西省开发区引进重大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〇〇七年七月十一日

陕西省开发区引进重大

项目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全省各级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扩大引资规模,提高引资质量,促进全省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开发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落实项目带动战略,促进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利用外来投资水平不断提高,推动开发区(园区)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第二条:工作原则。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考评奖励指标体系,成立由开发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的评审委员会,表彰奖励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开发区。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考评内容

第三条:奖励对象。省级以上各开发区。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核公告的我省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

第四条:考评内容。根据各开发区当年引进外来资金的情况、当年招商引资额,工作创新以及当年引进外来资金增长的幅度进行考评。外来资金包含以下内容:

(一) 外商直接投资(简称外资)是指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省开发区内的直接投资。投资的项目称为外资项目。

(二)引进国内资金(简称内资),是指国内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省开发区内的直接投资,包括外省独资项目和省际联合项目。投资的项目称为内资项目。

第三章  奖项设置及评奖条件

第五条:奖项设置。主要设重大项目奖、招商引资先进奖、招商引资进步奖,资金共计600万元。

第六条:重大项目奖。凡已实施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中,投资额较大的项目按以下评奖条件审核后进行奖励。

(一)评奖条件。

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2000万美元(不含2000万美元)或内资1亿-2亿元人民币(不含2亿元人民币)的,可申请重大项目二等奖;实际到位外资2000万美元或内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重大项目一等奖。同时,重大项目奖参评项目均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

2、符合国家土地、环保等调控政策,审批手续完善的投资项目;

3、属于我省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项目;

4、对本开发区或当地优势产业发展和产业链形成具有重大带动作用。

凡国家限制类、禁止类投资项目不参与评奖。

(二)参评项目投资额认定。

外资项目由所在市(区)商务部门统计汇总,报省商务厅核准后作为引进外资的基本依据。

内资项目由各开发区统计部门负责汇总,报所在市(区)招商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经济技术合作局和省统计局负责认定,作为引进内资的基本依据。

内资项目依照以下办法认定:

1、以货币资金投入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提供法定机构出具的资产价值鉴定报告、工程决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按实际到位资金进行审核确认。

2、引进设备等有形资产投资的,在项目建成后,由合资、合作双方出具原购置的发票和法定评估机构的资产价值鉴定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合同书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3、引进工业产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和其他无形投资的,按专门法定机构出具的确认证书和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认定的价值审核确认。

4、以收购、兼并等方式投资的,当收购、兼并行为完成、产权合法转移后,按收购、兼并支付的实际金额审核确认。

第七条:招商引资先进奖。按考核指标进行量化综合考核后,对当年招商引资创新方面成绩显著的开发区进行奖励。

(一)考核指标:共5项,分别是当年实际到位内外资总额、当年实际到位高新技术项目资金总额、当年实际到位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类项目资金总额、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体制机制创新情况。

(二)计算办法:对各开发区综合考评的以上5项指标分别按排名情况赋予相应的权重,依据确定的权重,对各项指标加权汇总给出得分(具体办法由开发区联席会议考核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按得分值确定各开发区招商引资综合考评排名进行奖励。

第八条:招商引资进步奖。根据当年引进内外资的增幅,对增幅较大的开发区进行奖励。

第九条:对于同时符合以上三类奖项评奖条件的开发区,以单项最高获奖金额为准进行奖励,不再重复计奖。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重大项目奖。奖金总额300万元。设一等奖两个,各奖75万元,二等奖三个,各奖50万元。

第十一条:招商引资先进奖

奖励标准:奖金总额200万元,一等奖两个,各奖40万元,二等奖三个,各奖30万元,三等奖三个,各奖10万元。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进步奖。总额100万元,对当年引进内外资的增幅居前5名的开发区,各奖励20万元。

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奖条件,如当年节余的奖金额可结转滚存以后年度使用。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考评机构组成。由开发区联席会议有关各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共同组成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开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统计报表的报送。各开发区引进国内资金情况由本开发区统计部门(或由同级统计部门)负责统计,经当地招商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月和年度向省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同时抄报省经济技术合作局;引进外资年度统计报表按国家利用外资统计口径由省商务厅提供。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统计报表;翌年元月15日前,报送本区年度统计报表和各项考评指标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申报审核程序。

(一)各开发区于每年元月20日前,向开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上年度各奖项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由开发区报市(区)招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最后上报开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按照申请奖项提供本办法中所要求的相关资料。

(二)省商务厅负责引进外资项目的统计汇总;省统计局和省经济技术合作局共同负责内资项目的统计汇总。开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考核统计结果,负责对各开发区奖项申请报告的初审,然后作为评审、奖励的基本依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奖励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于每年220日前报省政府批准后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奖金来源和使用

第十七条:由省财政在当年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开发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其中600万元用于重大项目奖励资金支出。每年由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考评奖励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以省政府名义奖励。

第十八条:奖金原则上用于补充开发区招商工作经费、招商机构建设以及奖励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省市审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奖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   

第十九条:凡在考评奖励中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的,经查实后,一律取消受奖资格,已奖励的资金予以全额追回。

第八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各开发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中介机构和中介人也可给予表彰奖励。

 

陕西省促进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

安排意见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74号)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由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预算资金1000万元,用于扶持开发区的发展,现就资金用途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于引进重大项目奖励

为了调动开发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开发区更好地承接全球及我国东部地区的产业转移,加快形成产业优势。每年安排600万元设立引进重大项目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先进奖、重大项目奖和招商引资进步奖。详见《陕西省开发区引进重大项目奖励暂行办法》

二、用于境内外重大招商活动补助

我省各级各类开发区发展不平衡,省级开发区发展相对滞后,招商资金匮乏,影响了招商引资工作的正常进行,故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补助开发区参加国内外重大招商引资活动所发生的公共费用。主要补助内容:1、会场费用;2、宣传推介费用;3、中介机构邀请客商费用;4、其它费用。具体办法由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用于投资促进人才培训、交流

从提高招商引资队伍整体素质出发,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开发区投资促进人才培训、交流。主要形式为:一是与国内大专院校和有关研究机构开展合作,为开发区提供招商引资在职人员的专业培训;二是与境外权威投资促进机构和知名中介组织开展合作,每年组织一定数量的人员赴境外进行学习培训;三是与东部发达地区有关开发区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开展人员和信息交流;四是加强我省各级开发区之间的人员交流,推动干部挂职锻炼,促进开发区之间的经验共享和优势互补,以利于发挥全省开发区整体合力。